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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言乱语

《浅谈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》

时间:2016-01-16 06:26 来源:腾讯空间日志 作者:胡景泰 点击:

今天(2012-05-15)浏览腾讯网的新闻:共和国辞典40期:迁徙自由非常感慨!!详见:http://news.qq.com/zt2011/ghgcd40/index.htm

 

 文中开篇这么写道:近代中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,是1912年制定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。约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规定:“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。”

此后,无论是袁世凯时代、北洋时代,还是国民政府时代,其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,都明确承认公民有“迁徙之自由”。中共治下的革命根据地,也曾制定过多个宪法性法律文件,对公民“迁徙之自由”的权利也做了肯定,譬如1941年颁布的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》第三条规定:“保证一切抗日人民(地主、资本家、农民、工人等)的……迁徙之自由权”。

1949年之后,迁徙自由也曾一度进入了宪法,但很快就名存实亡,1975年更是被从宪法中取消掉了,此后,1978年宪法、1982年宪法,均未恢复。这些变迁背后,有怎样的历史背景?

    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,是不能被随意剥夺的!我个人认为: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,有权决定自己在不危害别人的基础上做出任何个人决定。

中国限制了几十年的公民自由迁徙,设立了城乡两元户籍壁垒。值得欣喜的是,中国政府中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了该制度的弊病,现在很多地方取消了城乡户籍差别。但是,笔者认为做得还远远不够。

在北京上海等城市,户籍制度森严壁垒。笔者在京购买房屋多年,还只能办理暂住证。对于法律规定依照固定住所就近登记户籍的规定,当地政府置之不理。对如此公然违法的行为,各地还出台了各种限制外来人口的措施。其结果就是:富人因为掌握支配权,将孩子送进高价收费的学校就读,而穷人只能回原籍就读,导致亲人两地分离,缺少亲情关爱的孩子成长的道路坎坷曲折,给社会和未来制造了很多隐忧。

前几年,还有律师依法起诉北京某基层政府,要求依法给予户籍登记(迁入户口),结果竟然被法院驳回。呜呼,悲哀啊!

腾讯网的专题结语这么写到:结语:“自由迁徙”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。故而,“自由迁徙”的权利是公民的“生存权”的一部分;而“生存权”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,不可剥夺的。1982年宪法很显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,而仍然将“自由迁徙”视作一种政府可操控的行政权利;具体到中国社会,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种种福利、待遇差别,没有“迁徙自由”的农民,遂成了这个国家里的“二等公民”,而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涵义则是“平等”,没有“迁徙自由”,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,又如何体现社会主义之“平等”?

在目前的中国,贫富分化日益严重,平等离平民阶层越来越远。强烈呼吁尽快改变这种行政肆意剥夺民权的局面,让老百姓过的舒适一点,行吗?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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